香 港 律 師 司 法 公 證

     

香港律師司法公證 (安排中國委託公證人服務)

自80年代初,中國實行開放改革政策,兩地往來更為活躍,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務需及時解決,以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透過當時中國政府的代表機構-新華社香港分社(現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統戰部(現稱協調部)與香港一些律師接觸,考慮委託香港一些法律界人仕為香港同胞出具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
  
由於當時尚是試行性質,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託時只委託了8位對中國事務較有認知的律師負責為香港居民辦理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的證明文書,後來這些律師成為『委託公證人』。
  
現況
通過委託公證人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各類公證文書有很多,內容包括了婚姻、繼承、收養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也包括了投資、貸款、房地產、抵押、貿易經濟法律事務。通過辦理公證證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陸定居、結婚、繼承遺產,港商得以在內地投資貿易,有效地維護了香港與內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香港與內地的經濟發展和繁榮。
  
內地的公證員與香港的委託公證人出具證明文書的分別 
在內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有別於私人證明,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託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託公證人受司法部委託,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託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託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並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託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 
 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公證範圍
香港的中國委託公證人的公證範圍一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4個方面:
1.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2.申請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
3.繼承(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4.申請辦理夫妻關係(結婚)聲明書
5.申請回內地收養子女聲明書
6.內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
7.個人委託書
8.贈與書
9.公司委託(授權)書
10.公司註冊(登記)證明書
11.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
12.房地產買賣合同
13.房地產抵押合同
14.「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的公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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